對於罰單不服應如何救濟?
民眾對警察機關有關交通違規舉發的違規事實不服,可在收到罰單十五天內向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若對申訴裁決仍不服者,可在收到裁決書翌日起二十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87條)。

申訴方式為:
1.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所陳述意見。
2.郵寄方式申訴(須以申訴書【即陳述書】述明理由、姓名、電話、住址檢附罰單正本,若有舉發照片亦須附上。親自到場申訴亦須攜帶上述資料文件)。
3.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4.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提起交通罰單異議時,需要先付罰款嗎?
一般來說罰款可先付,等到異議成功後再申請退費。若裁定仍維持原處分,便需負起原處分之處罰規定。

那要怎麼提起異議呢?
於收到罰單後→若是當場攔停製單舉發,則至各地交通大隊填寫申訴表格申訴。
若是逕行舉發,則檢附原舉發通知單影本及採證照片正本,向應到案處所(裁決所、監理所與監理站…等)或原舉發人單位提出申訴。
若申訴後仍遭駁回,則在接到裁決書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2011/4/22 領取招領掛號


2011/4/25 於「應到案處所」網站下載陳述書: 板橋監理站→申請書表單下載→違規裁罰股表單→違規案件陳述書(應到案處所很重要, 不要申訴錯地方, e.g. 雖然被台北市政府開單, 但應該向板橋監理站申訴)


2011/4/27 去電板橋監理站確認是否需要先繳罰款(ext. 401): 應到案日期為4/29, 可先不繳, 但必須在4/29前, 掛號寄出陳述書(以郵戳為憑); 檢附陳述書, 罰單, 採證照片(正本、影本皆可)


2011/4/28 掛號寄出陳述書 and wait

2011/5/13 收到監理站掛號通知, 已收到我的陳述書, 轉警察局查證中

 


申訴原因:

  1. 於第一張照片即可明顯看到地面劃有停車格
  2. 且前方石階上並無劃紅線
  3. 地面的紅線無法明確判斷是否真有紅線(或許是被泥巴擋到)
  4. 貴司於第二張照片附上地面寫的「行人??(看不懂寫什麼), 第二張照片是隔天早上拍攝, 機車都已經移走, 但當天該路段是停滿機車的, 請問如何看到輪胎底下標示的字?
  5. 路面並無豎立禁停機車的標示牌

     

    基於上述原因, 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請協助審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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