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自用土地,所有人名義變更後,應重新申請


新聞日期: 2008/09/01   發佈單位: 稅捐處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凡是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當土地所有權因買賣、贈與、繼承、信託(自益信託)、共有物分割等原因移轉或土地持分增加後,土地用途雖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始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繼承土地於查註地價稅有無欠稅時,稅捐處均會輔導當事人(或委託人)填寫並交付「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提醒新所有權人於土地所有權名義變更後,重新申請繼承土地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之間贈與土地時,稅捐處亦於同意函中提示重新申請自用之依據。自益信託辦理查欠時,提示由受託人提出申請。但仍有不少人未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申請截止日前〉提出申請,等到收到稅單始發覺土地已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常以使用情形未變更且戶籍未遷出為理由向稅捐處申訴。對於此種情形,稅捐處只能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對於適用自用課徵地價稅之面積及處數亦有限制;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享自用以一處為限。按現行地價稅之基本稅率是千分之十,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只有千分之二,以一筆原適用一般用地稅率課稅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土地來說,經申請之後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可省下4倍的地價稅負擔。民眾如仍有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洽詢。89528205~89528206


撰稿人:土地稅科 李郁閔 電話:89528203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



我記得去年K就跟我提過這件事, 但那時搞不清楚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到底是什麼鬼, 最後還是沒提出申請。
今年一定要搞定, 因為每年可以省下4倍的地價稅, 我們前面9年都不知道要申請, 已經被超收36倍了= =|||
呃...三個人就108倍嗎? 突然覺得頭很暈@@"
剛剛打去稅捐處確認申請流程, 發現很方便呢! 今年一定要申請到(握拳!)

相關規定:
1. 一人僅能申請一處為自用住宅, 包含配偶與未成年受扶養親屬: 若選擇申請A處為自用住宅, 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名下, 就不能再申請B處為自用住宅, 亦即B處採用一般住宅稅率。
2. 同一處全部的所有權人都要提出申請: 若為三人共有, 需各自提出申請, 未於今年9/22前申請成功者, 今年度仍採用一般住宅稅率。
3. 可線上申辦或書面申請: 線上申辦需具備"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 書面申請需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以掛號方式寄送, 避免遺失。
4. 地價稅於每年11/1開徵

相關連結:
1. 台北縣稅捐稽徵處
2. 線上申辦
3. 書面申請

# 9/19寄了掛號

# 10/2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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